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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云南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之二

来源:火狐首页    发布时间:2025-12-16 14:24:00 人气: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我省各级有关部门,采取有力举措,扎实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走深走实。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并且开展了“云南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众投票、综合评定,“云南某港未落实‘三防’措施大量磷矿石露天堆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起典型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长江上游涉磷企业大气污染物治理、无证非法采石、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引进种植外来入侵物种、非法侵占河流岸线河道等类型,为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1.线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红河州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运营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污水处理厂出水口监测站房内的总磷总氮一体机自动采样管线被人为拔开后打了死结,另一端直接连接到装有不明液体的黑色塑料瓶中,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调查评估。经调查,该公司的污水处理厂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出水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至少一项指标不达标排放天数为223天,累积排水量为839.61万m3。经评估,该公司在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污水处理不达标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人民币346.34万元。

  3.磋商情况。2024年10月3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邀请检察院等单位参加首次磋商会,一次性磋商成功,并签订赔偿协议,该公司负责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54.34万元(鉴定评估费8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46.34万元)。2024年12月,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4.修复情况。2024年11月15日,该公司已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46.34万元,同时支付8万元的鉴定评估费。

  该案是红河州首例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案件,也是红河州首例以货币赔偿方式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案件,还是首例办案部门与财政、公安、检察、法院等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结案的案件。

  1.部门联动同推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公安、检察、财政、法院等多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中的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技术上的支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推动涉案企业投入资金进行生态修复,充足表现了多部门联动的优势。

  2.联合调查取实证。在案件办理初期,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案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确定损害范围和程度,公安部门协助收集固定证据,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侦查,锁定该公司超标排放天数和排水量,通过鉴定评估确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346.34万元。

  3.公益诉讼推进磋商。对于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案件,积极组织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在案件中,检察院、公安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共同参与,检察机关提起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推动该公司与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工作。

  4.货币赔偿促双赢。该案件涉及刑事判决,公司在法院开庭审判前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减轻量刑的情节,在短时间内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本案作为红河州首例干扰环境监视测定设备、超标排污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有效应用,对污水处理行业规范运营具备极其重大警示与示范意义。

  本案严格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干扰自动监测设备和超标排放行为后及时启动赔偿程序,依托专业评估机构科学量化生态环境损害,确保责任认定清晰、赔偿依据充分。涉事企业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构建行政与司法协同治理机制。本案在推进行政处罚的同时,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有机衔接的高效路径。该模式既提升案件处理效率,也增强制度威慑力。

  本案通过多部门联动、全链条追责、专业化评估和司法确认保障,系统展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成效,对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具有深远的示范效应。(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顾济沧)

  1.线日,富宁县人民检察院与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进行磋商,就某公司庭院、围墙生长有成片及零散的外来入侵植物“五爪金龙”进行了调查核实和事实确认,并签署了《富宁县人民检察院事实确认书》。

  2.调查评估。经鉴定评估造成了生态损害、恢复附近植被土壤功能、开展普法宣传及补植复绿所需的费用,共计51600元。建议该公司通过劳务代偿、补植复绿、开展环保宣传教育等替代修复方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3.磋商情况。赔偿义务人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意愿,积极做出响应文山州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提议。经磋商,双方对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修复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根据编制的修复方案开展修复,修复措施有清理引进种植的“五爪金龙”、开展环保宣传教育、“补植复绿”履行植被修复义务等综合性多种方式,修复工程概算为51600元。

  1.加强部门联动协作,促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为保护当地生物多样性,充分的发挥执法的敏感性、前瞻性和主动性,与林业草原、农业农村、水务等多部门对接,共同查明外来物种的基础信息、对本地ECO的危害以及科学清除方法等情况,并探索建立起人民检察院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联动机制,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治理中的“管辖权碎片化”问题。以此为契机,文山州农业农村局等6部门开展外来入侵植物“五爪金龙”排查及灭除防控工作,排查灭除外来入侵植物“马缨丹”“紫茎泽兰”等外来入侵物种治理修复220余亩,有效维护了当地生物多样性。

  2.探索劳务代偿、补植覆绿等多种综合性修复方式。本案中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替代性修复责任,运用多元修复的方式,承担了生态修复义务。邀请专门部门对公司开展培训,定期组织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益普法活动,提升社会大众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辨识能力和防范意识。

  3.加强会前沟通协调,促进磋商协议有效达成。本案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共同研讨修复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探索问题解决的最优路径。督促指导赔偿义务人完成生态修复工作,实现监管闭环。实现了“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生态、教育一方群众”的综合效果。

  本案作为云南省首例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也是全国范围内该领域的先行实践的案例,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虽然案件涉及金额不大,但其在生态保护制度创新和生物安全治理方面的示范价值突出。

  云南省作为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重大。本案通过对“五爪金龙”这一外来入侵物种的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开创了省内外来物种入侵责任追究的先河,为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支撑。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云南省在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面的积极探索。本案可借鉴的经验:一是建立了外来入侵物种从发现、鉴定评估、到赔偿修复、普法宣传的全流程工作范式;二是形成了“以劳代偿”等灵活有效的损害赔偿方式。本案虽然涉案范围有限,但其在制度探索和实践创新方面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为构建更完善的生物安全治理体系贡献了云南智慧。(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顾济沧)

  1.线索来源。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云南省反馈问题,其中包含“曲靖市某工业园区企业烟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周边土壤铬含量最高达195毫克/千克,雨水沟锌、铅浓度分别超地表水环境质量III类标准4.4倍、2.1倍”问题。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开展核实调查。

  2.调查评估。2024年9月12日,省厅驻曲靖市环境监测站对某公司上下风向取土样3个,监测结果:该公司南面150米耕地(上风向)铬含量159mg/kg、该公司东北面300米耕地为112mg/kg、该公司北面350米耕地为195mg/kg,3个点位监测值均结合pH值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筛选值。经综合认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75万元。

  3.磋商情况。2024年9月15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与两个赔偿义务人对其实施的烟粉尘无组织排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这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组织并且开展了磋商。经磋商,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确定某新材料公司投资11万元新建200平方米防风扬尘网,对生产区除尘系统区域场地雨水收集存在空白区问题投资8万元新建一个初期雨水收集池;某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投资70万元对公司围墙外长约700米露天雨水沟进行封闭施工,对附近区域进行绿化。

  4.修复情况。2024年10月23日,赔偿权利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进行现场评估验收。验收组成员认为修复工作取得预期修复效果,最终修复费用89万元,都同意两个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通过评估验收。

  1.及时固定证据。确凿的证据和科学的评估是认定责任和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该案中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及时启动初步调查,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并且请市环境监测站协助,及时采样监测,防止证据灭失。

  2.积极沟通磋商。该案在正式进行磋商前,执法人员与两个赔偿义务人进行多次预磋商,充分了解经营状况以及修复困难,告知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情况,赔偿金额约为75万元,两个赔偿义务人积极努力配合,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修复方案。

  3.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该案中,虽然土样监测结果为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周边土壤铬含量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筛选值,在某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围墙外小坑内所监测水样不能完全客观反映水沟雨水排放水质,但两个赔偿义务人均不同程度存在烟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因此启动索赔程序,实现环境修复与法治教育的双重效果。

  该案例中环境损害责任方积极承担环境损害责任的负责任态度值得肯定。以群众投诉为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对投诉涉及区域进行了查证,在查证条件丧失的情况下查证所获赔偿依据亦不完全充分,在不充分的条件下,以关联原则继续不懈追偿嫌疑责任人责任,且责任人也积极承担对应责任,这一点在本案例中具有典型性。(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李宗逊)

  1.线索来源。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2025年3月30日,群众举报李某等7人进入“某河下游段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

  2.调查评估。3月30日13时许,李某、闵某等7人经邀约,擅自进入上述禁渔区,采用电鱼禁用方法实施非法捕捞。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查获涉案人员,收缴野生水产品14.8公斤及电瓶2个、电接触棒2根等作案工具。经价格认证中心核定,涉案水产品价值人民币2368元。

  3.磋商情况。10月18日,永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李某等7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月12日,永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7人拘役四个月,支付生态环境赔偿费,7人当庭向永德县农业农村局交纳补偿费7000元。

  4.修复情况。次年6月,永德县农业农村局在保护区开展增殖放流,投放价值7000元的新光唇鱼鱼苗,完成生态环境修复。

  临沧市锚定“筑牢滇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目标,以《临沧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14—2030年)》为牵引,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损害赔偿深层次地融合,绘就绿美临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图景,核心做法聚焦“六抓六促”:

  1.抓体系构建,促保护基础筑牢。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成各类自然保护地17处、总面积30.06万公顷(占全市国土面积12.7%),其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个、面积3013公顷,形成多层次生态保护网络。

  2.抓资源普查,促底数台账明晰。全方面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累计获取489份资源、384份纳入国家库圃;编制《临沧流域水系常见底栖动物图谱》,采集底栖动物158属239种,为精准保护提供数据支撑。

  3.抓物种保育,促特有资源存续。聚焦四须鲃、巨魾、云纹鳗鲡、南汀爬鳅等特有鱼类,强化栖息地保护与人工繁育基地建设,推进种群保种、驯养培育;落实《临沧市加强河流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常态化开展重点水域禁捕与增殖放流。

  4.抓风险防控,促生态安全稳固。建成4个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制定监测防控、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等专项方案,开展养殖场所排查、入境口岸入侵物种防控,筑牢生态安全防线.抓协同联动,促执法司法增效。创新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机制,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云南首家试点法院;建立市、县两级检察与行政机关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挂牌共建保护基地,以“机制+基地”凝聚执法司法合力。

  6.抓制度改革,促损害担责落地。联动政法、网信、公安等多部门开展“清风”“网盾”等专项整治,建立跨领域协同保护机制,探索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生态损害赔偿路径,推动“损害担责、应赔尽赔”制度化。

  本案是临沧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农业行政执法与公安联合办案、公益诉讼破解“重刑轻民”难题,为执法司法部门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守护生态资源、深化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本案例发生地点属某河下游段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发生时间为保护区特别保护期,赔偿义务人使用电瓶、电接触棒、电触鱼器等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破坏水产种质资源,且为多人共同作案,性质十分恶劣。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司法审判各部门的协同配合,社会影响广泛持续,对全省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强化涉渔保护地管护,具有重大的宣教和警示作用。(云南省渔业科学研究院 罗永新)

  1.线日,江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移交的线日未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挖、占用三江大道延长线,丽璟园旁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绿化隔离带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刘某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调查评估。经评估,刘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损坏城市绿化设施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长4.5米,宽1.9米,共计8.55平方米,造成绿化带内无忧花和部分地背苗的死亡。经专家鉴定,造成区域相应树木、花草等植物生态环境损害。

  3.磋商情况。2024年3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刘某某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刘某某同意按照《刘某某损坏城市绿化带修复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做修复并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4.修复情况。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刘某某按照《刘某某损坏城市绿化带修复方案》以及协议要求,购买了等价值的本土树苗(无优花)和相关的背苗以恢复原貌方式对损害地段进行了生态修复。一是将损坏的绿化设施城市绿化用地共计8.55平方米做修复;二是将绿化带内包括无优花和一些地背苗补栽,恢复全过程由江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及综合执法局代表监督实施,并通过验收。

  1.推行简易评估机制,提升办案效能。结合案件事实、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及当事人态度等因素,索赔权力部门依据相关证据及本地绿化苗木市场行情报价,统筹直接经济损失与七年管护费等间接成本,科学合理核定生态环境损害价值。

  2.实施人性化执法,增强执法公信力。鉴于本案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受损环境已修复且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依法撤销行政处罚,体现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有效防范因过度执法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提升了执法公信力与社会认同感。

  3.发挥首案示范效应,优化行政执法与环境治理。本案是普洱市住建部门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借鉴参考。

  该案虽然案情较为简单,但在示范性、代表性和引导性等多方面具有典型意义。一是行业系统示范性,该案是普洱市住建部门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住建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备极其重大参考作用。二是案件办理代表性,本案中,行政机关在索赔过程中不仅要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也要践行执政为民理念积极担当作为,结合案情协调化解矛盾,是行政机关作为民事索赔主体对损坏环境行为作出追偿的典型代表。此外,本案还采用简易评估程序开展评估,简化流程,降低鉴定评估费用,提升效率的同时减轻赔偿义务人经济负担,推动了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三是正向引导性,本案中行政机关对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撤销行政处罚,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减少了因过度执法而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对立情绪,避免了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和心理上的压力。在保障被损害环境得到修复的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云南省国土资源规划设计研究院 刘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