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右江、南盘江等流域水生态环境安全,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对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案件,保障辖区水环境安全。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相关行业慢慢地加强环境守法意识,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现将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2023年11月,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异常数据线索分析广西隆林某茧丝绸有限公司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赴现场核实后发现该公司员工黄某伍于2023年11月3日在生产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抽水泵故障期间,不按要求修复故障的抽水泵,而是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设备故障报警,选择人为剪断生产废水排放口在线站房内智能水样采样器进水管,关闭进水管开关阀门,用自动采样器后白色塑料桶内的水样更换、替代实际水样。智能水样采样器(产品型号:ZSC-VIB),通过一根黑色硬管采集白色塑料桶内水样进行监测,期间该公司生产废水经生产废水排放口排放。该公司替换水样的行为导致自动监测设备在2023年11月3日至7日期间未对实际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造成上传至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失真,无法反映企业真实排污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认错态度以及对环境能够造成的影响等因子,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裁量因子综合裁量,百色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6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9.65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替换监测水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符合生态环境部《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六项的情形,属于篡改监测数据,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25日对1名主要实施人实施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23年12月26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执法时发现,韦某云和蒙某活租用养鸽场进行水煮树皮作业,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将煮树皮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私自设置一根内壁长约4厘米的黑色塑胶管道和水泵,利用管道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至厂区外约400米桑叶地内的溶洞中,对下游水质产生不利影响。经采样监测,平果市新安镇某村某屯污水池内的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数值均超过排放限值。
韦某云和蒙某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认错态度以及对环境能够造成的影响等因子,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裁量,百色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19日对韦某云和蒙某活处罚款人民币11.48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韦某云和蒙某活的生产设备做了查封扣押,并责令其停产整治。此外,根据生态环境部《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已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2023年11月27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分析,百色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污水排放口2023年11月22日9时至24日10时多时段废水污染因子pH自动监测小时均值数据超标1.3376倍~5.664倍。经进一步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确实存在污水排放口2023年11月22日至24日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
该公司污染因子pH自动监测有效日均值连续超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认错态度以及对环境能够造成的影响等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综合裁量,百色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26日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